副主任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律所)始创于1988 年,是我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1991 年被评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单位。东方律所坚持党建引领,恪守行业规范,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开拓创新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智慧化、品牌化、国际化’为方向,秉持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不断在法律服务领域斩获殊荣。1988 年6 月,东方律所建所伊始就成立了党支部。自党支部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强化党建政治引领,以‘党建+公益’思维服务群众,以‘党建+文化’模式创新载体,始终跟党走、听指挥、顾大局,求真务实,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律师事业的创新发展中。使律所发展始终与祖国同行、与人民同心、与时代同进。
杜祥永律师为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经济法专业,长期深耕合同纠纷领域,拥有丰富的案件实战经验,擅长搭建诉讼策略,精准抓取案件核心诉讼要点。
其所在的杜祥永律师团队实行专案专办模式,配置主办律师、骨干律师、行政人员,建立专属办案群,律师可 24 小时在线答疑;依托标准化办案流程,完成案件法律分析、集体研讨、文书撰写与证据整理全流程工作。团队成员大多毕业于全国政法名校,或是拥有法院工作经历,专业实力扎实。团队业务覆盖大额经济纠纷、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商事纠纷、货款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婚姻继承、经济犯罪、刑事等众多领域。
依托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平台资源,律所始创于 1988 年,是国内首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全国设有多家分支机构,四百余名专业律师,具备 AI 法律文书系统、类案检索平台,可实现跨区域协同办案,为案件办理提供强有力的后台支撑。
代表性合同相关案例
案例一: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临沂某建材公司向某大型建筑集团供应开关插座灯具,供货总金额 630607.01 元,建筑集团仅支付 30 万元货款,剩余款项拖欠不付。建材公司起诉索要剩余货款、保全费、诉讼费、保全保险费。 建筑集团提出抗辩并反诉,认为税率政策下调应当扣减税金;项目未完成结算,付款条件未达成;依据共担资金风险条款可暂缓付款;主张建材公司未足额开具原税率发票构成违约,要求调减税金、补开发票并赔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定供货方最后供货距今时间已久,结算主动权掌握在建筑集团手中,付款条件视为成就;因政策无法开具旧税率发票,酌情调减税金 3568.42 元;供货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承担未开票的违约金;保全保函费没有合同约定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建筑集团十日内支付剩余货款 327038.59 元,驳回建材公司其余诉求,同时驳回建筑集团全部反诉请求。
案例二: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郭某签订入伙协议投资 30 万元,协议约定保底收益,实际没有取得合伙份额,也未参与企业经营。胡某出具连带担保书,承诺对本金及约定收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该企业经营异常并注销,本金与收益均无法兑付,郭某起诉担保人胡某,要求偿还 30 万本金及对应利息。 胡某抗辩收款主体和签约主体不一致,部分投资款来源于信用卡套现转贷,担保属于一般保证。
法院认定本案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其中 163000 元自有资金借贷合法,按约定年利率 12% 计息;137000 元信用卡套现资金借贷行为无效,但本金仍需返还,该部分自起诉之日按 LPR 计算利息;胡某属于连带保证,需要对全部本金及合法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胡某十日内偿还全部本金及相应利息,利息总额上限 36000 元。
案例三:主播合作合同纠纷案
案由:合同纠纷 某网络文化传媒中心与主播杜某签订两年期《主播合作协议》,约定传媒中心提供直播相关资源,双方进行收益分成,约定主播单方跳槽需支付 10 万元违约金。合作过程中,传媒中心未经协商,单方面将主播收益分成比例下调,杜某就此停止直播,终止合作并前往其他平台。传媒中心起诉,要求解除协议,由主播承担 10 万元违约金、赔偿损失并承担代理费。 杜某抗辩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且是传媒中心单方降分成先行违约,自己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定双方属于商事合作关系,不存在人身隶属,不构成劳动关系;传媒中心未经协商下调分成,构成先行违约,主播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跳槽直播不构成违约。判决确认合作协议解除,驳回传媒中心全部违约金、损失、代理费的诉讼请求。
深耕合同纠纷领域,拥有丰富实战办案经验。擅长研判案件、搭建诉讼策略,精准抓取案件核心争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