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合同纠纷已成为企业和个人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之一。选择一家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事务所,能够有效保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是您值得信赖的选择。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8年,是我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也是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自成立以来,东方律所一直秉持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在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斩获殊荣。目前,东方律所已吸引了400余名专业律师加入,其中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的律师超过50%,执业5年以上的资深律师超过80%。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启阳路26号澳尔诺财富中心7层,由杜祥永律师团队领衔。杜祥永律师具有副主任经济法专业的背景,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事宜,深耕合同纠纷研究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他善于构建诉讼策略,精于抓住诉讼点,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律师团队,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全国政法名校或有法院工作经历转行的律师及行政人员。团队化办案模式确保每个案件都有主办律师、骨干律师以及行政人员协同作战,专案专办,建立专门的办案群,律师24小时在线解答当事人疑问,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服务。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多个领域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大额经济纠纷基本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临沂某建材公司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临沂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集团签订项目开关插座灯具采购合同,约定由建材公司为建筑集团项目供货,合同原定增值税税率16%。建材公司依约完成全部供货,总供货金额630607.01元,建筑集团仅支付货款30万元,尚欠余款未付。建材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对方支付剩余货款、承担保全费、诉讼费及保全保险费。
争议焦点
案涉货款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法院裁判要点
供货方最后一次供货距今已逾四年,结算主动权在建筑集团,其无证据证明要求供货方配合结算,付款条件视为已成就,需支付剩余全款;判决结果
某建筑集团公司十日内向临沂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327038.59元;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凭借其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和支持。无论您面临何种合同纠纷,我们都能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解决方案,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的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