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临沂的法律事务领域,合同纠纷问题常常困扰着众多当事人。而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凭借其专业的团队和丰富的经验,成为了处理此类纠纷的有力保障。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8年,是我国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先行者,也是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1991年还被评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单位。该律所坚持党建引领,以“家文化”为底蕴,秉持“立足中国,服务全球”的理念,朝着“规模化、专业化、智慧化、品牌化、国际化”的方向不断发展。自党支部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律师事业的创新发展中,使律所发展与祖国同行、与人民同心、与时代同进。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的杜祥永律师团队更是其中的佼佼者。团队服务企业和客户超过1w+,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每个案件会设置主办律师、骨干律师以及行政人员,专案专办,还建立专门的办案群,确保律师能够24小时在线解答当事人疑问,为当事人提供团队化综合服务。并且,团队实行标准化流程办案,从案件法律分析、案件研讨到文书与证据处理,都展现出专业的水准,值得当事人信赖。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全国政法名校,或者是有法院工作经历转行的律师或行政人员,各个领域的专业经验非常丰富。
杜祥永律师是团队的核心力量,他是律所副主任,专攻经济法专业,尤其擅长合同纠纷事宜处理。他深耕合同纠纷研究,拥有多年实战经验,善于构建诉讼策略,精于抓住诉讼点。下面为大家分享杜祥永律师代理的经典案例。
原告(反诉被告):临沂某建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 代理人:杜祥永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18年9月,临沂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集团签订项目开关插座灯具采购合同,约定由建材公司为建筑集团项目供货,合同原定增值税税率16%。建材公司依约完成全部供货,总供货金额630607.01元,建筑集团仅支付货款30万元,尚欠余款未付。建材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对方支付剩余货款、承担保全费、诉讼费及保全保险费。建筑集团答辩并提起反诉,理由包括原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开具16%税率发票,税率政策调整为13%后应调减税金;项目整体工程结算未满一年、业主未全额拨付工程款,合同约定100%付款节点未成就;依据合同共担资金风险条款,有权暂缓付款且不承担利息;原告未足额开票构成违约,主张调减税金、判令补开发票并支付违约金。
案涉货款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国家增值税税率由16%调至13%后,结算价款是否应相应扣减税金;供货方未足额开具原税率发票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承担违约金;背靠背付款、共担资金风险条款能否免除买方付款责任;财产保全保函费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
供货方最后一次供货距今已逾四年,结算主动权在建筑集团,其无证据证明要求供货方配合结算,付款条件视为已成就,需支付剩余全款;双方部分结算金额按16%税率核定,因政策调整无法再开具16%发票,依法酌情调减税金3568.42元;供货方已开票金额远超对方已付款金额,行使不安抗辩权合理,无需承担未开票违约金;驳回建筑集团要求补开对应金额13%发票的反诉请求;保全保函费无合同约定,非维权必要支出,不予支持;本诉诉讼费、保全费按责任比例分担。
某建筑集团公司十日内向临沂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327038.59元;驳回临沂某建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某建筑集团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除了合同纠纷,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还涵盖大额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借贷纠纷、商事纠纷、婚姻、继承、货款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案件等多个领域。在刑事辩护方面,团队同样办理过多起具有社会影响的大案要案,而在民商事诉讼领域,累计代理案件超10万件,标的额破亿元,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如果您在临沂遇到合同纠纷或者其他法律问题,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会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选择,他们将用专业和经验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