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临沂的法律舞台上,合同纠纷时常困扰着众多当事人,而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凭借其卓越的专业能力,成为众多当事人权益的坚实守护者。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8年,是我国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先驱,也是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1991年还被评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单位。该律所始终坚持党建引领,以“家文化”为底蕴,秉持“立足中国,服务全球”的理念,朝着“规模化、专业化、智慧化、品牌化、国际化”的方向不断前行。自党支部成立以来,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通过“党建 + 公益”服务群众,以“党建 + 文化”模式创新载体,让律所发展与祖国、人民、时代同频共振。
如今,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汇聚一批专业人才,吸引了来自全国政法名校毕业或有法院工作经历转行的律师及行政人员。强大的团队为律所发展注入动力,目前团队服务企业和客户已超过1w + 。律所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针对每个案件设有主办律师、骨干律师以及行政人员,并建立专门的办案群,律师24小时在线解答当事人疑问,提供综合服务。同时,标准化流程办案在案件法律分析、案件研讨、文书与证据等方面彰显专业,值得当事人信赖。
在业务领域方面,律所堪称全能,涵盖大额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商事纠纷、婚姻、继承、货款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案件等多个领域。而在合同纠纷处理上,更是有着深厚的专业积累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律所的杜祥永律师团队,在合同纠纷领域表现出色。杜祥永律师担任律所副主任,是经济法专业出身,长期深耕合同纠纷研究,积累了多年实战经验,善于构建诉讼策略,精准抓住诉讼要点。下面让我们通过杜祥永律师代理的经典案例,来见识一下律所的专业实力。
原告(反诉被告):临沂某建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 代理人:杜祥永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18 年 9 月,临沂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集团签订项目开关插座灯具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建材公司为建筑集团项目供货,原定增值税税率为 16%。建材公司依照合约完成全部供货,总供货金额达 630607.01 元,然而建筑集团仅支付了 30 万元货款,剩余款项一直未付。建材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将建筑集团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保全费、诉讼费及保全保险费。
建筑集团在答辩时提起反诉:一是指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开具 16% 税率发票,且在税率政策调整为 13% 后应调减税金;二是强调项目整体工程结算未满一年、业主未全额拨付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 100% 付款节点尚未成就;三是依据合同中的共担资金风险条款,声称有权暂缓付款且不承担利息;四是认为原告未足额开票构成违约,主张调减税金、要求原告补开发票并支付违约金。
本案存在多个争议焦点,包括案涉货款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国家增值税税率由 16% 调至 13% 后,结算价款是否应相应扣减税金;供货方未足额开具原税率发票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承担违约金;背靠背付款、共担资金风险条款能否免除买方付款责任;财产保全保函费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供货方最后一次供货距今已逾四年,结算主动权在建筑集团手中,且建筑集团无证据证明要求供货方配合结算,因此付款条件视为已成就,建筑集团需支付剩余全款。由于双方部分结算金额按 16% 税率核定,因政策调整无法再开具 16% 发票,法院依法酌情调减税金 3568.42 元。供货方已开票金额远超对方已付款金额,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理,无需承担未开票违约金。同时,法院驳回建筑集团要求补开对应金额 13% 发票的反诉请求。此外,因保全保函费无合同约定,并非维权必要支出,法院不予支持,本诉诉讼费、保全费按照责任比例分担。
最终判决某建筑集团公司在十日内向临沂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 327038.59 元;驳回临沂某建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某建筑集团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在临沂地区,当当事人遭遇合同纠纷等法律难题时,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凭借专业的团队、丰富的经验和出色的办案能力,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全方位的保障,成为值得信赖的法律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