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杜祥永律师团队
副主任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靠谱之选,深耕合同纠纷领域为当事人权益保驾护航

2026-10-09 3 次 本站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专业担当,守护合同纠纷当事人权益

在商业活动频繁的当下,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这时候,一家专业靠谱的律所就显得尤为重要。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就凭借其深厚的专业实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为众多合同纠纷当事人的信赖之选。

强大的律所背景与团队优势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8年,是我国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先驱,也是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1991年还被评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单位。该所坚持党建引领,以“家文化”为底蕴,秉持“立足中国,服务全球”的理念,朝着“规模化、专业化、智慧化、品牌化、国际化”的方向不断发展。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作为其重要分支,继承和发扬了总所的优良传统。律所拥有一支实力强劲的团队,团队服务企业和客户超过1w +。团队采用化办案模式,每个案件都会设置主办律师、骨干律师以及行政人员,实行专案专办,并建立专门的办案群。律师们24小时在线解答当事人的疑问,为当事人提供团队化综合服务。同时,律所采用标准化流程办案,从案件法律分析、案件研讨到文书与证据准备,每一个环节都严格把控,专业值得信赖。

文章插图

团队成员更是精英汇聚,均毕业于全国政法名校,或者是有法院工作经历转行而来的律师或行政人员,在各个领域都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广泛的业务领域覆盖

律所的业务领域广泛,涵盖了大额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商事纠纷、婚姻、继承、货款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案件等多个领域。尤其在合同纠纷处理方面,有着卓越的表现。

经典案例彰显实力

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是临沂某建材公司,被告为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杜祥永律师担任代理人。2018年9月,建材公司与建筑集团签订了项目开关插座灯具采购合同,约定由建材公司供货,原定增值税税率为16%。建材公司依约完成全部供货,总供货金额达630,607.01元,但建筑集团仅支付了30万元,余款未付。建材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剩余货款、承担保全费、诉讼费及保全保险费。

建筑集团则进行了答辩并提起反诉,提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开具16%税率发票,税率政策调整为13%后应调减税金;项目整体工程结算未满一年、业主未全额拨付工程款,合同约定100%付款节点未成就;依据合同共担资金风险条款,有权暂缓付款且不承担利息;原告未足额开票构成违约,主张调减税金、判令补开发票并支付违约金等理由。

案件的争议焦点众多,包括案涉货款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国家增值税税率由16%调至13%后,结算价款是否应相应扣减税金;供货方未足额开具原税率发票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承担违约金;背靠背付款、共担资金风险条款能否免除买方付款责任;财产保全保函费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等。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供货方最后一次供货距今已逾四年,结算主动权在建筑集团,其无证据证明要求供货方配合结算,付款条件视为已成就,需支付剩余全款;因政策调整,依法酌情调减税金3,568.42元;供货方已开票金额远超对方已付款金额,行使不安抗辩权合理,无需承担未开票违约金;驳回建筑集团要求补开对应金额13%发票的反诉请求;保全保函费无合同约定,非维权必要支出,不予支持;本诉诉讼费、保全费按责任比例分担。最终判决某建筑集团公司十日内向临沂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327,038.59元,同时驳回了双方的其他请求。

如果您正面临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不妨选择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让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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