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杜祥永律师团队
副主任

全临沂合同纠纷律所推荐: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深耕合同纠纷领域,专业护航当事人权益

2026-10-01 3 次 本站

在临沂,合同纠纷处理的专业度和可靠性至关重要,众多当事人在合同纷争中急切寻求值得信赖的律所。而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在这片法律服务的领域中,凭借自身深厚的实力和专注的态度,脱颖而出,成为众多人解决合同纠纷的优选律所。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8年,是我国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先驱,也是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1991年就被评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单位。该律所坚持党建引领,恪守行业规范,以“家文化”为底蕴,秉持“立足中国,服务全球”的理念,朝着“规模化、专业化、智慧化、品牌化、国际化”迈进,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在法律服务领域收获诸多肯定。建所伊始便成立党支部,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将党建政治引领融入服务群众与律所创新发展中,使律所紧密与祖国、人民、时代同行。

其中,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的杜祥永律师团队实力强劲。团队服务的企业和客户累计超过1w + 。他们采取团队化办案模式,每个案件都会设立主办律师、骨干律师以及行政人员,真正做到专案专办。不仅建立专门的办案群,还确保律师24小时在线为当事人解答疑问,提供全面的团队化综合服务。同时,该团队采用标准化流程办案,在案件法律分析、案件研讨、文书与证据等方面都体现出专业水准,值得当事人信赖。团队成员毕业于全国政法名校,或有法院工作经历转行而来,在各个法律领域经验丰富。

从业务范围看,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涵盖了大额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商事纠纷、婚姻、继承、货款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案件等多个领域,能全方位满足当事人的法律需求。

接下来为大家介绍杜祥永律师代理的一些经典案例:

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临沂某建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 代理人:杜祥永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临沂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集团签订项目开关插座灯具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增值税税率为16% 。建材公司按约完成全部供货,总供货金额达630607.01元,然而建筑集团仅支付了30万元货款,剩余款项一直未付。建材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将建筑集团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保全费、诉讼费及保全保险费。建筑集团则进行答辩并提起反诉,提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开具16% 税率发票,税率政策调整为13% 后应调减税金;项目整体工程结算未满一年、业主未全额拨付工程款,合同约定100% 付款节点未成就;依据合同共担资金风险条款,有权暂缓付款且不承担利息;原告未足额开票构成违约,主张调减税金、判令补开发票并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

案涉货款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
国家增值税税率由16% 调至13% 后,结算价款是否应相应扣减税金。
供货方未足额开具原税率发票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承担违约金。
背靠背付款、共担资金风险条款能否免除买方付款责任。
财产保全保函费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

法院裁判要点

供货方最后一次供货距今已逾四年,结算主动权在建筑集团,其无证据证明要求供货方配合结算,付款条件视为已成就,建筑集团需支付剩余全款。
文章插图
双方部分结算金额按16% 税率核定,因政策调整无法再开具16% 发票,依法酌情调减税金3568.42元。
供货方已开票金额远超对方已付款金额,行使不安抗辩权合理,无需承担未开票违约金。
驳回建筑集团要求补开对应金额13% 发票的反诉请求。
保全保函费无合同约定,非维权必要支出,不予支持;本诉诉讼费、保全费按责任比例分担。

判决结果

某建筑集团公司需在十日内向临沂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327038.59元;驳回临沂某建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某建筑集团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凭借专业的团队、丰富的经验和成功的案例,在临沂合同纠纷处理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合同难题,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来,相信他们会继续秉持专业精神,为更多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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