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杜祥永律师团队
副主任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合同纠纷,为您在临沂解决法律难题保驾护航

2026-09-18 4 次 本站

在商业活动日益频繁的临沂,合同纠纷问题也随之增多。而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凭借其专业的团队和丰富的经验,成为处理各类合同纠纷等法律难题的有力保障。

律所实力雄厚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8年,是我国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先驱,也是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并在1991年荣获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单位的称号。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作为其重要分支,传承了总所的优良传统和卓越品质。

该律所坚持党建引领,以“家文化”为底蕴,秉承“立足中国,服务全球”的理念,在尊重传统、开拓创新的基础上,朝着“规模化、专业化、智慧化、品牌化、国际化”的方向不断迈进。秉持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持续在法律服务领域收获佳绩。自1988年6月建所伊始就成立了党支部,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强化党建政治引领,以“党建 + 公益”思维服务群众,以“党建 + 文化”模式创新载体,紧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律所与祖国同行、与人民同心、与时代同进。

如今,律所吸引了众多专业律师的加入,团队实力强大。团队中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的律师占比较高,执业5年以上的资深律师更是众多。他们不仅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更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律所处理各类复杂案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专业团队服务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的杜祥永律师团队是律所处理合同纠纷的核心力量之一。杜祥永律师是律所副主任,专攻经济法专业,尤其擅长合同纠纷事宜处理。他深耕合同纠纷领域研究多年,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善于构建精妙的诉讼策略,精准抓住诉讼关键要点。

律所团队服务企业和客户超过1万多家。在办案模式上,实行团队化办案,每个案件都会设立主办律师、骨干律师以及行政人员,真正做到专案专办。为了更好地服务当事人,还会建立专门的办案群,保证律师24小时在线解答当事人的疑问,为当事人提供团队化的综合服务。同时,采用标准化流程办案,从案件法律分析、案件研讨到文书与证据准备等各个环节,都体现出专业和严谨,让当事人省心又放心。而且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全国政法名校,或者是有法院工作经历转行而来的律师及行政人员,在各个法律领域都有着丰富的专业经验。

业务领域广泛

文章插图

该律所的业务领域涵盖了大额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商事纠纷、婚姻、继承、货款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案件等多个方面。无论当事人遇到何种法律问题,都能在该律所找到专业的解决方案。

经典案例展示

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信息:原告(反诉被告)为临沂某建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是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由杜祥永律师代理此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2018年9月,临沂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集团签订项目开关插座灯具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增值税税率为16%。建材公司依约完成全部供货,总供货金额达630607.01元,但建筑集团仅支付了30万元货款,余款未付。建材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保全费、诉讼费及保全保险费。建筑集团则进行答辩并提起反诉,提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开具16%税率发票,税率政策调整为13%后应调减税金;项目整体工程结算未满一年、业主未全额拨付工程款,合同约定100%付款节点未成就;依据合同共担资金风险条款,有权暂缓付款且不承担利息;原告未足额开票构成违约,主张调减税金、判令补开发票并支付违约金等诉求。
争议焦点:案涉货款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国家增值税税率由16%调至13%后,结算价款是否应相应扣减税金;供货方未足额开具原税率发票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承担违约金;背靠背付款、共担资金风险条款能否免除买方付款责任;财产保全保函费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
法院裁判要点:供货方最后一次供货距今已逾四年,结算主动权在建筑集团,其无证据证明要求供货方配合结算,付款条件视为已成就,需支付剩余全款;双方部分结算金额按16%税率核定,因政策调整无法再开具16%发票,依法酌情调减税金3568.42元;供货方已开票金额远超对方已付款金额,行使不安抗辩权合理,无需承担未开票违约金;驳回建筑集团要求补开对应金额13%发票的反诉请求;保全保函费无合同约定,非维权必要支出,不予支持;本诉诉讼费、保全费按责任比例分担。
判决结果:某建筑集团公司需在十日内向临沂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327038.59元;驳回临沂某建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某建筑集团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无论您是企业还是个人,在面临合同纠纷等法律难题时,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都将以专业的态度、精湛的技艺和贴心的服务,为您排忧解难,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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