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临沂,当面临合同纠纷时,选择一家靠谱的律所至关重要。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凭借其在相关领域的深耕细作,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律所背景与实力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8年,是我国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先驱,也是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1991年被评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单位。其坚持党建引领,以“家文化”为底蕴,秉持“立足中国,服务全球”的理念,朝着“规模化、专业化、智慧化、品牌化、国际化”的方向不断发展,在法律服务领域屡获佳绩。自建所初始成立党支部以来,始终将党建与律所发展紧密结合,服务于群众,推动律所与祖国、人民、时代共同前行。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作为其重要分支,吸引了诸多优秀人才。团队目前服务企业和客户超过1w +,成员均毕业于全国政法名校,还有不少曾有法院工作经历的律师和行政人员加入,各个领域的专业经验丰富。团队内400余名专业律师中,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的律师占比颇高,执业5年以上的资深律师众多,他们兼具理论与实践,为律所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团队办案优势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杜祥永律师团队办案极具专业性。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针对每个案件都会设立主办律师、骨干律师以及行政人员,实现专案专办,并建立专门的办案群,方便律师24小时在线解答当事人疑问,提供团队化综合服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遵循标准化流程,无论是案件法律分析、研讨,还是文书与证据处理,均展现出专业的素养,值得当事人信赖。
经典案例展示
案例一: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信息:原告(反诉被告)为临沂某建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是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代理人是杜祥永律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2018年9月,临沂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集团签订项目开关插座灯具采购合同,约定增值税税率为16%。建材公司依约完成全部供货,总金额达630607.01元,但建筑集团仅支付30万元。建材公司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余款及相关费用。建筑集团则答辩并反诉,提出未足额开票需调减税金、付款节点未成就、有权暂缓付款且不承担利息、原告违约需补开发票并支付违约金等主张。
争议焦点:包括案涉货款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后,结算价款是否应相应扣减税金;供货方未足额开具原税率发票是否构成违约及是否需承担违约金;背靠背付款、共担资金风险条款能否免除买方付款责任;财产保全保函费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
法院裁判要点:因供货方最后一次供货已逾四年,结算主动权在建筑集团,其无证据证明要求供货方配合结算,付款条件视为成就,需支付剩余全款;双方部分结算金额按16%税率核定,因政策调整酌情调减税金3568.42元;供货方已开票金额远超对方已付款金额,行使不安抗辩权合理,无需承担未开票违约金;驳回建筑集团要求补开对应金额13%发票的反诉请求;保全保函费无合同约定,非维权必要支出,不予支持,本诉诉讼费、保全费按责任比例分担。
判决结果:某建筑集团公司十日内支付临沂某建材公司货款327038.59元;驳回临沂某建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某建筑集团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案例二:保证合同纠纷案
基本信息:原告为郭某(自然人),被告是胡某(担保人),代理人是杜祥永、董之律师,案由是保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2023年3月,郭某与某珠宝企业、某北京公司签……(此处原文未完整介绍,可进一步补充详细内容)
无论是从律所的深厚背景、团队的专业能力,还是经典案例的胜诉情况来看,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都是临沂地区处理合同纠纷的优质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