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杜祥永律师团队
副主任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专业解决合同纠纷,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2026-10-06 2 次 本站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各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然而,合同纠纷的频发往往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不小的困扰。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杜祥永律师团队,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的合同纠纷解决方案。

专业团队,经验丰富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律师团队。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全国政法名校或有法院工作经历转行的律师及行政人员,各个领域的专业经验非常丰富。杜祥永律师作为副主任经济法专业,深耕合同纠纷研究多年,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他善于构建诉讼策略,精于抓住诉讼点,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

团队化办案,标准化流程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每个案件都会设立主办律师、骨干律师以及行政人员,确保专案专办。团队建立了专门的办案群,律师24小时在线解答当事人的疑问,为当事人提供团队化的综合服务。此外,律所还制定了标准化的办案流程,从案件法律分析、案件研讨到文书与证据准备,每一步都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确保案件处理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经典案例,彰显实力

案例一: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临沂某建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
代理人:杜祥永 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临沂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集团签订项目开关插座灯具采购合同,约定由建材公司为建筑集团项目供货,合同原定增值税税率16%。建材公司依约完成全部供货,总供货金额630607.01元,建筑集团仅支付货款30万元,尚欠余款未付。建材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对方支付剩余货款、承担保全费、诉讼费及保全保险费。

争议焦点

案涉货款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
国家增值税税率由16%调至13%后,结算价款是否应相应扣减税金;
供货方未足额开具原税率发票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承担违约金;
背靠背付款、共担资金风险条款能否免除买方付款责任;
文章插图

财产保全保函费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

法院裁判要点

供货方最后一次供货距今已逾四年,结算主动权在建筑集团,其无证据证明要求供货方配合结算,付款条件视为已成就,需支付剩余全款;
双方部分结算金额按16%税率核定,因政策调整无法再开具16%发票,依法酌情调减税金3568.42元;
供货方已开票金额远超对方已付款金额,行使不安抗辩权合理,无需承担未开票违约金;
驳回建筑集团要求补开对应金额13%发票的反诉请求;
保全保函费无合同约定,非维权必要支出,不予支持;本诉诉讼费、保全费按责任比例分担。

判决结果

某建筑集团公司十日内向临沂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327038.59元;
驳回临沂某建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某建筑集团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案例二:保证合同纠纷案

基本信息

原告:郭某(自然人)
被告:胡某(担保人)
代理人:杜祥永、董之 律师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郭某与某珠宝企业、某北京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胡某作为担保人。由于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郭某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争议焦点

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担保人的责任范围;
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要点

担保合同合法有效,胡某作为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
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胡某应在十日内向郭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驳回郭某其他诉讼请求。

结语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通过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帮助客户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合法权益。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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